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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保险律师——债务转让与第3人履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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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保险律师——债务转让与第3人履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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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转让与第3人履行有什么区别1、债务转让与第3人履行的区别有:协议的存在。债务人和第3人之间是否存在1定的协议,是区分债务转让和第3人履行的1个重要方面。第3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基于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3人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的内容明确为转让债务,则可认定债务人和第3人之间可能发生债务转让。如果协议内容明确为委托第3人履行合同,第3人则为履行辅助人,此时不发生债务转让。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但第3人履行不1定需要债权人的同意。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百5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第5百5十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3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3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2、债务加入是连带偿还吗债务加入是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债务加入下承担人的债务,是与原债务并立的自己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第3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3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3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3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容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