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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保险律师

    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分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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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分几类

    * 来源 : * 作者 : 金华保险律师

    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分几类

    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保险产品的供给方,即所谓的保险人;另一类就是为促成保险交易提供辅助作用的保险中介。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的形式比较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法》

    第10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17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118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